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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的返还与否之争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35人看过


情景再现

丽丽:钟律师,我和我对象在一起四年了,一直住在一起。去年交了彩礼、订了婚,本来打算今年结婚,谁知道后来他突然要分手。现在他要我返还彩礼,我该怎么办?我为他付出了这么多青春,难道一点补偿都没有吗?能不能不还彩礼?

一、何为“彩礼”?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常指聘请时给的表示敬意的礼物。日常生活中,也多用于订婚时,男家给女家的财礼。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主要包括两部份:一是物品;二是礼金。对于给付多少彩礼并无明确硬性的统一规定,完全看自家的经济实力和两人婚后生活的计划来作综合考虑,从而决定给多少彩礼。

二、彩礼一定得付吗?

彩礼作为一种各地所流传下来的民俗。目前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我国对于是否应当给付彩礼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我国法律并不强制性的规定男方要给或不要给女方彩礼。要不要支付彩礼完全看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所在地区的习俗、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家庭的态度。由于给付彩礼被认为是男方对女方的重视与珍爱,同时也表明女方家庭对女方的重视,因此在大多数的结婚过程中男方家庭都会或多或少的给付彩礼,女方家庭也会要求彩礼。

三、送出去的彩礼能否要回?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最后阶段未谈妥分手了或是离婚后,给付彩礼一方能否要回之前所给付的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哪些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更未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若是男女双方最终因为各种原因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将不再有任何给付或接受彩礼的理由,因此,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结婚了但没住在一起且后来离婚了,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考虑到双方结婚后其实质与结婚前并无不同,支付彩礼的意义并未真正实现,且最终又离婚了,此时可以允许男方要回彩礼。

(3)婚前男方给了彩礼导致他生活困难,后来离婚了,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也即是说,法院依据村委会的证明、男方的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债务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综合判断男方的经济情况是否达到了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结婚时男方为了支付高昂的彩礼而导致生活经济困难且最终双方离婚时又分得较少财产难以弥补之前损失时,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可以支持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没有结婚,但已共同生活,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女方。既然双方都已同居了,此时男方要求将全部彩礼要回实属不公平,但由于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并未结婚自然应当返还,是故应酌量减少一些。应当返还多少,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是协商不成则由法官依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加以确定。不过此种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而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例如《浙江省高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解答》(高法民一〔2016〕2号)第四条中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2、哪些情形,女方可抗辩不予返还或只返还部分彩礼?

无论是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分手抑或是双方离婚,相对于男方而言,对女方的危害其实更大,为什么就一定要返还财产呢?有没有什么可以在有上述情况却不用返还彩礼的办法呢?

(1)未结婚但同居在一起。

根据上文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如果双方曾经同居过,那么女方就可以争取到一定的权益。因此,女方应尽量保留同居生活过证据,如在同居租房期间双方都在租赁合同中签字,或者双方处于同居状态的证据,如邀请他人来做客抑或是拍照留念等等。此外,在酌定返还彩礼的情况下,法官主要根据同居时间、生育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返还的数额,因此女方可以通过证明男方存在过错(例如隐瞒不能结婚的事由、虚构年龄、施暴等等)来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如本文开篇咨询的丽丽即可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已结婚且在一起生活但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

按照目前通说观点: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意思是彩礼是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既然双方已结婚且在一起生活,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彩礼当然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但为了避免在离婚时将彩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建议女方做好如下证据准备:一方面,女方可以要求先订婚,即先完成订婚、交彩礼、办婚宴等仪式后,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就将彩礼彻底的划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了,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是先登记结婚后支付彩礼,则女方只要能够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是男方给予的彩礼也不需要返还。为此,女方可以在收到彩礼后将其单独储存,如将礼金单独存在一张银行卡中,这张银行卡只用于消费,不用于存钱,也即“只出不进”,如此便能将彩礼钱与夫妻共同财产隔离开来。

彩礼本身是对婚姻的美好祝愿,当婚恋不幸走向终结时,也建议妥善处理,无论爱过与否,都给彼此保留最后的尊严,尊重故事的结尾。同时对于婚恋关系的弱势方来说,更应该注重留存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没辜负这些年,爱的热烈、认真付出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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