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霖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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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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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情愁一瞬间,请兑现我的“分手费”

发布者:钟霖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47人看过

情景再现

钟律师,我们在一起七年了,从校园恋爱到社会生活,在一起那么久换来的就是分手二字,他不顾一切的分手,并且承诺给我20万的“分手费”,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分手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你能否帮我起诉?

何为“分手费”?

“分手费”一般出现在恋爱时间较长、有结婚打算的情侣之间,当一方突然提出分手时,另一方期望落空,认为对方耗费自己青春,所以要求补偿。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应另一方要求从而赔偿的金额,也被称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

哪些情况下“分手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哪些不行?

一、双方处于恋爱、非婚同居状态下的“分手费”。

不论是恋爱还是非婚同居关系,在分手后要求“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恋爱只是一种短暂的伴侣关系,无论一方有没有过错,另一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只能怪自己“遇人不淑”。而对于尚未步入婚姻殿堂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来说,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常常会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以弥补自己的青春或同居期间的付出,对于这种情形,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分手费”这一种赔偿费用,原因在于,我国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你想和谁恋爱是你的选择,法律并不会干涉,法律若支持这一类型的“分手费”,就是变相的否定了婚恋自由,所以绝大部分法院认为此时的分手费是给恋爱双方设置分手条件,阻碍了“婚恋自由”,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不予支持。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解除恋爱、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

有配偶者在婚姻期间与他人保持亲密关系是一种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且,有配偶者给予第三方“分手费”还有可能会损害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分手费”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例如:外来打工的阿梅与有家室的阿杰相恋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且怀有身孕,被阿杰妻子知晓后遭到其殴打以及店铺受损,事后,二人约定分手并达成协议:阿杰同意补偿阿梅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以及人工流产手续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阿梅在拿到第一笔补偿费后,马上去医院做人工流产。可在这之后阿梅始终不见阿杰支付任何款项,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阿梅明知阿杰有配偶,双方仍同居生活以致怀孕,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了《婚姻法》。双方在有关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所谓婚外恋补偿费调解协议,尽管是自愿签订的,但内容却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阿梅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

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分手费一般被认为是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合理补偿,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可直接依照双方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在离婚时只要双方是自愿的、依照其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分手费”,就是有效的。

例如:甲男与乙女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甲男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所要求的所谓分手费,其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因此,即使该费用高于共同财产价值,男方也需要继续支付50万元。

四、以欠款的名义签订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

实践中很多情侣为了拿到分手费,往往会要求对方以借款协议或者欠条的方式给出承诺。这种名为欠条实际却是支付“分手费”的协议,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在仅有欠条作为证据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对该欠条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实际钱款往来等事实基础,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能得到法院认可,这种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除了离婚夫妻在离婚时约定的对婚姻中另一方,特别是付出较多一方的合理补偿的“分手费”之外,其他形式主张的“分手费”基本都无法得到支持。

写在最后:律师认为我们每个人成年之后都会恋爱、要结婚,而学会理性经营恋爱、经营婚姻就显得尤为重要。理性的方式应该是寻找合适的、值得爱的另一伴,同时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不应该去破坏她人的幸福。若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以合理合法法律手段进行维护,灵活运用法律帮我们扫除恋爱和婚姻中的危害隐患,让我们真正成为恋爱、婚姻中璀璨的小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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