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明杭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4日,廖某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伤者出院后诉至法院,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本案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减损六万余元。
2、律师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要减损点在伤者的误工费,伤者以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高达六万余元,最后经律师抗辩,判决误工费为两万余元,这一项减损4万元;其次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经律师提出、法官核实,被抚养人有稳定的生活费用来源(社保),进行抵扣后不予支持。
3、相关建议
注意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对于误工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