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明杭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9年3月31日,孙某驾驶机动车与熊某相撞。经交警认定,孙某全责,熊某无责。该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伤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伤者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此案件,经律师仔细查阅保险公司出险查勘记录,发现该机动车年检有效期至2018年10月,即2019年3月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律师联系保险公司共同进行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在法院的调解程序中商业三者险成功免赔,为保险公司减损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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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评
发现机动车未年检并不难,难点在于保险公司的提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如果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告知,那么该条款将不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点对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规范比较高,本案中,保险公司保留了投保人签字的《免责事项说明书》照片,经律师在调解中争取,保险公司成功免责。
3、相关建议
保险公司在日常的销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痕,对于投保人签字的投保单要注意保存,提示告知义务偷不得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