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杭律师
吴明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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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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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屋以及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吴明杭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诉讼情况

张某(女)与陈某(男)2008年11月11日在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3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主要争议焦点为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问题。

张某与陈某育有一女,2019年已年满10周岁,女儿从出生至2017年年底一直与张某、陈某以及陈某父母4人一起生活,后因夫妻二人发生感情纠纷,2018年张某到成都工作,2019年4月提起诉讼。另,婚后2014年购买房屋一套。

经本律师代理,最后在律师与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适当支付陈某房屋补偿款。

二、律师点评

我最后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她所有的要求,重点还是在于证据的准备。

第一,双方于婚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购买的房屋一套,对于该项请求,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举示了房产证、财产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还款计划表与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

第二,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会判决最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律师收集了3份证人证言、以及陈某有着打牌赌博习惯等证据,从生活习惯、品德入手,证明男方不适合抚养孩子。除此之外,经济收入、学历教育等方面也进行了证据收集。最后就是孩子自己的意愿,我也提前了解并做了笔录。

综上,充足的证据、细心的准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三、相关建议

建议发生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尽早咨询律师,介入其中。如有家暴、出轨等情况的当事人请注意保留收集证据,这会为后来调解以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巨大的作用。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吴明杭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委会副秘书长,有着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曾担任九龙坡区石坪村社区居委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