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所指的是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公司的债权人通过将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从而以替代股东出资的方式实现债权债务的消灭。
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债权出资并未排除在出资方式之外,换言之,法无禁止即可为,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债转股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从企业主体来看,一是正常经营的公司的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形式实现自身债权的清偿,同时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形式实现对公司的管理与分红;二是破产重整中的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让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实现对公司自身的拯救,降低公司偿债成本,同时债权人可获得高于直接清算所获得的清偿。
从实现方式上看,一是增量债转股,即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以供债权进行转换,因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二是存量债转股,即将原股东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与债权估价金额相对应,进行存量划拨,这种方式相当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这种情况本文不予讨论。
由于债转股兼具代物清偿和股权出资的双重性质,因此受到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调整。从合同法来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体适格。债转股协议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人和目标公司,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债权人应当对目标公司享有债权,而非对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享有债权。二是债权真实、数额确定。债转股协议中的债权须真实存在,且为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往来,一般指的是流动性的金钱债务,不包括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权。三是不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权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公司法来看,增量债转股情形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同时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从而对外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