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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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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解除合同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98人看过

      约定必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要该约定系大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合同解除这一问题,之前的合同法和现行的民法典秉持的原则是一贯的,而且违约的法定情形并无太大的变化,增加的一点是持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原则上,仅有合同的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九民纪要》和现行的《民法典》对违约方的解除有所突破。《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如果合同已经陷入僵局且满足法定情形,违约方可也以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80条规定,满足法定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解除。但是守约方享有解除权是现行法律的原则,仅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违约方解除的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是认可了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反映在诉讼中,违约方的诉请就不能是“确认合同已解除”,而是“判令解除合同”,因为解除权并非是违约方享有的固有权利,而是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的权力。所以在诉讼中,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诉求一定要准确无误,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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