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自陷风险,简单通俗的说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放任风险的发生。在常见的民事领域,如果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而减轻肇事方的责任,甚至是免除肇事方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理性人应当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如因不戴安全帽发生事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在刑事犯罪领域,自陷风险或者被害人同意也被现行的司法实践所吸收,此时在认定犯罪构成上,与普通的犯罪情形有所区别。比如浙江湖州市吴兴区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因感情纠葛发生争吵,被告人拿出了一把水果刀,被害人主动迎上去,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被告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拿出水果刀的行为具备伤害的故意;而被害人主动迎向水果刀的行为无疑是将自身放在了一个异常危险的地位,即自陷风险行为,但是此时被害人并未放弃自身的生命权,所以和被害人同意有所区别。最终检察院和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的经过,确立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