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的制定仅是合同流程中的第一步,合同的履行才是合同的目的所在。为了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有必要针对合同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从合同文本的制定,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以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清理,以此实现合同所能达到的经济效果
不知道是何种原因,现在市场上大量充斥着合同审核、合同起草、合同修改方面的课程和书籍,然后律师也在和客户强调合同制定的问题。
不可否认,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根据契约精神和约定必守原则,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但是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双方交易,进而实现各自的交易目的,合同文本仅是双方履行内容的文字体现,故而合同的本质在于履行,而非合同文本的制定。
再者,合同签订的过程其实是双方协商谈判,甚至是博弈的过程,为了促使交易的发生,各自的权利义务均需要进行调整。假使律师在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时,完全站在自身客户的立场上,将所有的合同条款都修改的有利于保护自身客户的利益,往往会导致交易被取消。当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自身客户的合法权益,这无可厚非。但是,法律也是利益的衡平,为了促使交易的发生,律师还应当根据合同目的,向客户释明合同条款的调减。
既然合同是为了实现各自的交易目的,合同的履行就是重中之重。合同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尤其是合同履行违约如何处理,轻微违约是否需要严格按照违约条款执行,附随义务违约如何处理。合同法和马上要施行的民法典对合同的履行规定的有合同的撤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情势变更,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还规定有代位权、撤销权和违约责任。尤其是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何进行管控就是一个核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