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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如何区分被害人、参与者与共犯?

作者:陈柳明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诈骗案件中,同一份聊天记录里可能同时出现被害人、一般参与者和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仅凭某个人“在群里”“转过账”或者“回复过消息”,通常不能直接确定其法律责任。电子数据审查的重点,是还原这个人是否知情、具体做了什么,以及在整个行为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

我是陈柳明,目前在福州从事刑事辩护,也参与诈骗犯罪相关研究。在办理和研究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通常会从以下几个层面审查电子数据。

一、先确认账号背后的实际使用人

微信、QQ、邮箱和业务后台账号只是数字身份,不能仅凭昵称、头像或者绑定手机号,就认定案发期间由某个人实际操作。

还需要结合手机和电脑的归属、登录设备、登录IP、实名认证、操作时间、资金账户以及相关人员陈述,判断账号由谁控制、何时使用、具体实施了哪些操作。

如果一个工作账号由多人共同使用,还应进一步区分每个人的登录时段和操作内容,不能把账号中的全部行为笼统归到一个人名下。

二、不能只看被截取出来的几句

聊天记录需要放回完整语境中审查,重点关注:

  1. 是否保留完整上下文;
  2. 是否存在撤回、删除或者内容缺失;
  3. 聊天时间能否与转账、通话和后台记录对应;
  4. 相关信息是否真正被本人看到;
  5. 回复内容是在接受指令、敷衍回应,还是参与决策;
  6. 使用的简称、暗语能否通过其他证据解释。

例如,一句“知道了”可能有不同含义。如果脱离聊天背景、岗位职责和后续行为,不能直接将其解释为行为人已经明知并参与诈骗。

三、区分接触信息、知情与实际参与

判断一个人是否涉嫌共同犯罪,不能只看其是否接触过相关人员或者信息,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及具体参与行为。

例如,该人员是否参与设计话术、寻找目标人员、管理账号、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分配收益或者规避调查;取得的是正常工资、劳务报酬,还是与涉案收益挂钩的分成;发现业务异常后,是否仍然持续实施相关行为。

被害人也可能与对方频繁聊天、反复转账;普通员工也可能按照岗位要求回复客户。因此,聊天和转账本身不能代替对主观认知、岗位权限和实际作用的审查。

四、审查资金流向和获利方式

资金流水可以反映钱从哪里来、经过哪些账户、最终流向哪里,但转账本身不当然等于参与诈骗。

需要继续核对:

  1. 账户由谁实际控制;
  2. 转账是正常交易、代收代付,还是涉案资金转移;
  3. 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来源;
  4. 是否能够决定资金用途;
  5. 是否从中获得明显异常的报酬;
  6. 资金流与聊天、业务记录能否相互印证。

同样一笔转账,放在不同业务背景和人员分工中,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证明意义。

五、核对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还要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包括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提取过程是否形成笔录,数据是否具有完整性校验信息,是否存在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以及相关操作能否被复现。

如果只有来源不明的截图,没有原始载体、完整聊天记录和提取说明,其真实性与证明力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

六、把电子数据放回完整证据链

在实际审查中,我通常会把聊天记录、登录日志、银行流水、人员分工、劳动合同、业务文件、证人陈述以及本人供述放入同一条时间线核对,重点查找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以及无法解释的矛盾。

电子数据能够记录行为痕迹,但不能自动回答行为人为什么这样做、是否知道整体事实以及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诈骗案件中,区分被害人、一般参与者与共犯,最终依赖的是对账号控制、完整语境、资金流向、岗位权限、主观认知和实际行为的综合审查,而不是某一张聊天截图或者某一笔转账记录。具体案件仍应结合完整证据和所处程序阶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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