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22日,委托人、A作为受托人,与B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B、西藏C、D、E、F、G就借款事宜提供担保。因B提出还款存在一定困难,2018年6月28日,委托人、A、被告B、C、D、E、F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B还款时间展期至2018年9月29日。2018年9月28日,委托人、A、被告B、C、D、E、F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再次将B款还款时间展期至2018年12月29日。延期还款期限届满后,B仍未支付借款本金199,953,402.64元。
在与委托人进行案件沟通后,发现B实际控制人已经出现其他债务危机,且已经被其他债权人起诉,存在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风险,同时,借款到期后B也并未主动与委托人就还款事宜进行沟通,故代理人提出可以就B逾期还款的事宜提起诉讼。
经本所律师结合《九民纪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向委托人对借款利息,担保方式进行分析后,后双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