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自然人A出资450万元与B、C、D就投资设立目标公司X后出现纠纷,B、C、D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既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项目公司设立后,委托人发现项目公司财务混乱,B、C、D作为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长期大额支出考察费用、接待费用、物品购买以及员工工资,又在外另行设立同类型公司,给自然人A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有投资款都损耗殆尽。
代理经过
在其他律所代理下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不利的判决的情况下,仅按照年利息4.5%的赔偿基准认定赔偿A 50万的资金占用费的情形下,代理人开始代理本案二审。
通过梳理案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认定B、C、D应尽的权利义务,通过本代理律师的分析,充分利用诉讼策略,提供类似案例,成功在二审取得改判。
二审结果
最终成都中院认定被告应当赔偿A 230余万投资款,给投资人挽回50%的投资损失。
律师建议
目前本案正在积极申请再审中,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当由违约方赔偿A全部投资损失,期待为A挽回更多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