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保险金信托设立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细致的服务,成功为客户设计了保险金信托方案,实现了婚姻风险防控和家族财富传承的双重目标,展现了泽良律所在保险金信托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林先生,48岁,厦门思明区人,经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林先生的妻子郑女士,45岁,厦门人,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两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7岁,即将参加高考。
林先生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年净利润约60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厦门岛内一套房产,市场价值约450万元;银行存款约80万元;林先生持有公司60%的股权,公司净资产约200万元。此外,林先生早年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23年,林先生因业务往来结识了一位年轻女性,两人关系逐渐密切。郑女士发现后,与林先生发生了激烈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虽然林先生表示愿意回归家庭,但郑女士对婚姻失去了信任,开始考虑离婚的可能性。
郑女士在咨询律师后了解到,如果离婚,林先生的公司股权、房产和存款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让郑女士担忧的是,如果林先生不幸离世,保险金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林先生目前指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这意味着林先生的父母也可能参与保险金的分配,而她与儿子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郑女士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和儿子的未来提供保障?保险金能否通过某种方式进行隔离安排?如果离婚,如何确保儿子的教育和未来生活不受影响?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通过保险金信托工具实现婚姻风险防控和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和信托法律进行规划。
首先,关于保险金的性质。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林先生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如果林先生未变更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其次,关于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人寿保险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分配保险金。保险金信托具有以下优势:一是门槛较低,相比家族信托通常需要较高的资金门槛,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单的杠杆效应,以较低的保费撬动较高的保额;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灵活设计受益人和分配方案;三是实现资产隔离,保险金进入信托后,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婚姻状况变化的影响。
关于婚姻风险防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保险金信托中,如果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且信托设立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保险金信托的利益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如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保险金信托,避免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信托方案需要兼顾妻子和儿子的权益,避免激化家庭矛盾;三是信托架构设计需要符合保险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定。
三、代理策略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组建了由婚姻家事律师和信托顾问组成的专业团队,为郑女士和林先生共同设计了保险金信托方案。
在方案设计阶段,团队首先对林先生的保险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林先生目前持有的100万元保额人寿保险,年保费约2万元,已缴纳12年,累计缴纳保费约24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林先生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100万元保险金。
基于以上分析,团队为林先生设计了以下保险金信托方案:
第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林先生将其持有的100万元保额人寿保险的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保险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林先生身故后,保险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信托账户,成为信托财产。
第二,信托受益人的安排。信托受益人为郑女士和儿子小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如下:小林年满18周岁前,每年从信托财产中领取教育费用5万元,生活费3万元,由郑女士代为领取;小林年满18周岁后,每年可自主领取生活费5万元;小林年满25周岁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信托财产本金的50%;小林年满30周岁后,可以领取剩余的信托财产本金。郑女士作为受益人之一,在信托存续期间每年可领取生活费3万元。
第三,信托受托人的选任。林先生指定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同时,指定郑女士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监察人有权要求更换受托人。
第四,保费来源的安排。为确保保险金信托的独立性,团队建议林先生使用其婚前个人存款支付后续保费。林先生的婚前个人存款约15万元,足以支付未来几年的保费。这样可以避免保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五,婚姻关系的处理。团队建议林先生和郑女士在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同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属于林先生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隔离。同时,协议约定如果双方离婚,保险金信托不受影响,继续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在信托设立过程中,团队协助林先生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单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二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的核心条款;三是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信托的合法有效;四是向郑女士充分披露信托安排,取得其理解和认可。
同时,团队建议林先生增购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定期寿险,将保单受益权同样置入保险金信托,以增强信托财产的规模。该定期寿险年保费约3000元,林先生使用个人财产支付。
四、案件结果
经过约2个月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林先生成功完成了保险金信托的设立。100万元保额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合同明确了受益人、利益分配方案和监察人安排。同时,林先生增购了50万元定期寿险,一并置入信托。
信托设立后,林先生和郑女士的关系有所缓和。郑女士表示,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让她感受到了林先生对家庭的责任和担当,她对婚姻的信心有所恢复。林先生也认识到,通过法律工具为家人提供保障,比单纯的口头承诺更有说服力。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表示,发现林先生有外遇倾向时,她一度非常绝望,甚至想直接离婚。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告诉她,除了离婚,还有其他的选择,比如通过法律工具为家人提供保障。律师们帮她设计了保险金信托方案,把保险金的受益权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即使以后婚姻出了问题,她和儿子的生活也有保障。郑女士说,这个安排让她安心了很多,也让她看到了林先生对家庭的诚意。她建议女性朋友,不要只关注眼前的婚姻状况,也要为未来的风险做好预案,保险金信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工具。
六、律师建议
针对保险金信托在婚姻风险防控中的应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保险金信托门槛较低,适合中等资产规模的家庭进行财富传承和风险防控规划。第二,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建议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以增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应兼顾家庭成员的不同需求,避免引发新的家庭矛盾。第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建议与配偶充分沟通,取得其理解和认可。第五,保险金信托可以与婚内财产协议、家族信托等工具结合使用,形成完整的财富保护体系。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保险金信托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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