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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遗嘱信托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客户为未成年子女设立财产保护信托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莆田地区代理的一起遗嘱信托设立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细致的服务,成功为客户设计了遗嘱信托方案,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了财产保护,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家族财富传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李先生,45岁,莆田城厢区人,经营一家鞋材贸易公司。李先生的妻子陈女士,43岁,全职家庭主妇。两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15岁,女儿12岁。

李先生的鞋材贸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年净利润约80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莆田城区一套商品房,市场价值约220万元;银行存款约150万元;李先生持有公司80%的股权,公司净资产约300万元;此外,李先生还购买了多份人寿保险,保额合计约200万元。

2023年,李先生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早期肺癌,虽然经过手术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李先生深感生命无常,开始认真考虑家族的财富传承问题。李先生最担心的是:如果自己不幸离世,妻子陈女士虽然可以继承财产,但她缺乏理财经验,可能无法妥善管理家族财富;两个孩子尚未成年,他们的教育费用和生活保障如何确保?如果陈女士再婚,家族财产是否会受到影响?

李先生面临的困境是:如何在保障妻子和子女生活的同时,确保家族财富的安全传承?如何防止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被不当处分?如果妻子再婚,如何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通过遗嘱信托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财产保护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继承法律和信托工具进行规划。

首先,关于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第13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遗嘱信托是委托人在遗嘱中设立的信托,于委托人死亡时生效,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其次,关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监护人再婚或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通过遗嘱信托,可以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交由独立的受托人管理,避免监护人不当处分财产的风险。

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通过设置监察人,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遗嘱信托的设立需要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定;二是受托人的选择和监督机制的设计;三是信托利益分配方案需要兼顾妻子和子女的不同需求。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组建了由继承法律专家和信托顾问组成的专业团队,为李先生量身定制了遗嘱信托方案。

在方案设计阶段,团队首先对李先生的资产状况和传承需求进行了全面分析。李先生希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保障妻子陈女士的晚年生活;二是确保两个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三是防止家族财产因妻子再婚或管理不善而流失;四是保持家族企业的稳定经营。

基于以上需求,团队为李先生设计了以下遗嘱信托方案:

第一,信托财产的范围。李先生在遗嘱中指定,其去世后,以下财产作为信托财产:银行存款中的100万元;公司股权中的40%(保留40%由妻子继承,以保障其生活来源);人寿保险理赔金中的150万元。以上信托财产总价值约370万元。

第二,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为李先生的儿子和女儿,两人平均享有信托利益。在子女成年之前,妻子陈女士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领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不得处分信托财产的本金。

第三,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每年从信托财产的收益中,向每个子女支付生活费3万元,教育费用据实报销。子女年满18周岁后,每年可领取生活费5万元。子女年满25周岁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份额信托财产本金的50%。子女年满30周岁后,可以领取剩余的信托财产本金。

第四,受托人的选任和监督。李先生指定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同时,指定自己的哥哥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监察人有权要求更换受托人。

第五,妻子生活保障的安排。除信托财产外,李先生将剩余的财产,包括房产、公司股权的40%、银行存款的50万元等,由妻子陈女士继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李先生购买的人寿保险中,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部分,理赔金归妻子个人所有。

在遗嘱信托设立过程中,团队协助李先生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遗嘱,明确信托的设立意愿和核心条款;二是与信托公司协商,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三是指定信托监察人,并告知其职责;四是向妻子和子女充分解释信托安排,取得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团队建议李先生在生前就将部分财产提前置入信托,设立生前信托,以避免遗嘱信托可能面临的遗嘱效力争议。李先生采纳了该建议,将50万元银行存款提前置入信托,作为信托的启动资金。

四、案件结果

经过约2个月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李先生成功完成了遗嘱信托的设立。遗嘱中明确指定了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监察人和利益分配方案。同时,李先生将50万元银行存款提前置入信托,设立了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相衔接。

2024年初,李先生的身体状况稳定,公司经营正常。妻子陈女士对信托安排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这是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表现。两个孩子虽然年幼,但也逐渐理解了父亲的用心。

五、客户反馈

李先生表示,查出病后他最大的牵挂就是妻子和孩子。妻子一辈子在家照顾家庭,不懂理财,如果他走了,她一个人怎么管理这么多财产?更担心的是,万一妻子再婚,他辛苦打拼的财产会不会便宜了外人。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帮他设计了遗嘱信托方案,把孩子的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妻子只能领取孩子的生活费,不能动本金。等他孩子长大了,财产还是他们自己的。李先生说,有了这个安排,他可以安心养病了。他建议有孩子的朋友,尤其是孩子还未成年的,一定要提前做好财产规划,不要等出了事再后悔。

六、律师建议

针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问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供长期的财产保护,避免监护人不当处分财产的风险。第二,遗嘱信托的设立应当符合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第三,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建议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信托公司,并设置监察人进行监督。第四,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应当兼顾子女的成长需要和妻子的生活保障,避免家庭矛盾。第五,可以考虑设立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相结合,以增强信托安排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家族财富传承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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