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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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起诉解散公司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公司法 |336人看过

关于股东发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要件分析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上述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公司解散诉讼需要满足以下三个主要前提条件:第一,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需要在10%以上;第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下面,我们将就三个条件进行具体逐条分析:

条件一: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需要在10%以上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应当在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如果某个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不足百分之十,那么可选择联合其他公司小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发起公司解散的诉讼,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即可。

条件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公司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公司僵局的四种情况:(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是否满足公司僵局的情况可从:1、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召开股东会,但由于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分析董事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冲突,能否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的业务营收情况,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是否存在公司实际已经长期没有开展新业务的情况,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条件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类纠纷最严厉的处理方法,通常认为作为“公力救济”的司法解散应当本着“尊重公司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查。该类纠纷应首先考虑通过公司自治方式解决矛盾,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终止公司经营。但《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何为“穷尽内部救济”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一中院在《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指出:“其他途径”一般包括内部途径与外部途径两个方面:内部途径,如申请召开股东会、行使知情权、行使质询建议权、协商内部股权转让、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等;外部途径,如请求行业协会或行政部门等第三方进行矛盾调解、股东提起知情权或股东权益受损责任之诉等。

我们建议股东可在正式发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比如:第一,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解散公司议题征求股东意见并表决;第二,在股东无法就解散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收购股权。若股东已经尝试采取了多种非诉讼方式均无法解决面临的公司僵局问题,在此情况下股东再选择发起公司解散诉讼,一般认为可以认定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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