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一方能否单独更改孩子姓氏?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64人看过

离婚后,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终结,也许是解脱,也许是新的仇恨的开始。往往和孩子生活的乙方都想把孩子改来跟自己姓?现实中可能吗?

一、典型案例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遂决定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其共同婚生子丙由乙进行抚养,由甲按月支付抚养费。乙在获得丙的抚养权后,遂决定将丙的姓氏进行更改,随乙姓,那么,乙是否可以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氏呢?

二、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三、律师提醒

本案中,若要变更丙的姓氏,在其成年前,必须经过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否则,乙不能以获得抚养权为由,单方擅自变更丙的姓氏。  

1、根据民法典的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随父姓或母姓,父母离异,任何一方都不能因获得抚养权,而单方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更改。

 2、子女成年后,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更改自己的姓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