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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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收回土地时,公司应当怎么办?

发布者:李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土地纠纷 |1098人看过

案例背景:近期,我们的某地产客户遭遇当地政府要求其无偿移交已建成但尚未竣工的学校项目。该地系性质虽为教育用地,但系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合法出让取得,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相关学校项目也已开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当地政府以国家不再支持开办民办学校为由,强势要求公司无偿移交该学校,并对公司办理竣工验收设置了重重阻碍。

对此,我们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在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无偿强制征收的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行动。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依据和应对建议,旨在帮助所有面临类似情况的公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点分析

1、强制征收的行为性质

收回土地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故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法收回土地。

2、判断土地是否闲置

根据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政府有权收回开发商的闲置土地。因此,首先需根据土地开发情况、项目开发状况判断涉案土地是否处于闲置状态,否则将面临被单方收回的风险。

3、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土地相关项目已建成且使用年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相关单位仅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收回土地,且应当给予公司补偿。相关单位强制要求公司无偿移交土地及其附属建筑并无法律依据。

4、强制征收后的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或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相关单位拒绝与公司就土地征收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不论其是否会出具有关收回土地的决定书,最后都有可能以单方强制变更目标土地或目标资产的产权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强制征收时的物权变更。

在此情况下,相关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先向作出变更行为的部门(如区自规局)的上一级部门(如市自规局)或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回相关单位的行政行为。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19)琼行终132号),明确: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亦按照此思路于2020年作出了(2020)最高法行再100号行政裁定,进一步明确:“适当补偿”不能理解为仅补偿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而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5、各阶段应采取的风控措施

发送律师函属于较为严肃的沟通方式,若相关单位暂未作出强制征收的行为,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函,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后果等,更有利于双方的正常沟通。鉴于后期有可能发生行政诉讼,公司发函时应注意留存邮寄送达凭证,双方工作人员沟通时也应注意保存书面或口头的沟通记录。

若相关单位作出了强制征收行为,其可能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征收决定书或无偿收回土地决定书,亦有可能在不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变更目标土地的使用权人。在相关单位作出上述行为后,公司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向作出决定的单位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后果,劝诫其撤回征收决定并与公司洽谈征收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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