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之应予受理的案件
1、人身罚案件。人身罚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为内容。
2、财产罚案件。财产罚以剥夺或限制财产权为内容。主要形式有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以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
(1)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行为罚。以责令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主要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1、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包括各种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多种多样。
(四)行政许可案件
1、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理解。
3、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争议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2、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六)抚恤金案件
1、抚恤金的理解有广狭之分。
2、有关抚恤金的行政争议。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1、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争议。
2、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表现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侵犯的权利为人身权、财产权
2、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司解中规定的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税收案件等。
1、专利案件。
2、商标案件。
3、税收案件。(1)纳税争议。(2)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