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自2000年起在某大医院的骨科科室从事护理员工作,至2010年十年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收取现金工资。2010年起工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2012年7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未约定劳动期限。2016年7月,双方签订小时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劳动报酬为17元一小时,协议期限为一年。之后,被告每半个月向原告结清一次报酬。2018年10月,原告离职。所有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近18年,现已近退休年龄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因协商未果,故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采集,因时间跨度大,且劳动关系分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只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庭审前经过几次与当事人碰面找寻证据线索、去劳动监察大队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患者出庭作证,最后认定了2010年至2016年间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存在。
此案件给劳动者提如下建议:
1、收取工资尽量不要以现金形式进行,不方便留证据。
2、留存考勤记录。
3、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随时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4、知道权益受侵害后,一定要在1年内提起仲裁程序,超过1年的时效限制,权利将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