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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双阳区某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雪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5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初,王某与其他四人合伙共同承揽长春市某矿业公司机器底座等设备的焊接工作。5月11日,王某在安装反击破基础底座时从高处滑落摔伤,致多处骨折,经鉴定被评为九级、十级等多处伤残,花费了大量医疗费,身体恢复需一年之久,此次事故给王某的身体、生活、精神都带来了较大损失。事故发生后,王某与矿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来到我所寻求帮助。因干活的焊接设备均是王某等人自行提供,矿业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不对工作内容进行指导与干预,王某等人与矿业公司是承揽关系,仅是交付劳动成果,期间的一切风险与损失自负。后随着接见当事人次数的增多,了解了更多的细节,图纸和钩机是矿业公司免费提供使用的,正常应使用稳定性更强的吊车,由于钩机的不稳定性又遇大风天气,致使王某被钩机斗子上的钢丝绳打中从3米高台上滑落,王某等人均没有焊工证,矿业公司对原告资质没有尽到充分审查义务。庭审中,为还原事故发生经过,一同干活的其他四人均到庭作证,最后法院判处矿业公司承担总费用的30%,即6万余元。

  此案理论上还可再以合伙关系立案另诉,将一同干活的另外四人列为被告,因为作为共同承揽人在干活时有互相照顾、注意的义务,因考虑多为亲戚关系,以后还要经常合作,故王某主动放弃。当然,王某作为成年人自身也有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发生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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