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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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撤销您的注册商标?

发布者:徐德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676人看过

  近年来,中国商标的数量连续巨额增长,截止2016年底商标累计申量已突破2千万件,有效注册商标的总量也在1千万件以上,2016年一年的商标申请量更是多达360多万件。由于商标资源相对有限,导致众多商标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无法获准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正常申请无法获准的情况下,发现了一条捷径:以在先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实务中,此途径比通过购买他人在先商标的成本低、效率高,大量商标权人因为应对措施不当,导致经营多年的注册商标被撤。

若您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面临此类撤销申请又该如何正确面对?先从一件我方代理的案件说起:

案情简介:

台湾人杨**先生是“速捷”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1072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塑料熔接机”等10项商品。2016120日深圳**有限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权人提供使用证据,杨先生委托我方处理此案。经了解,杨先生此前已将该商标及其隐名出资的工厂转让他人,只是未办正式的转让手续,注册商标实际是由受让方及其隐名投资的工厂在使用。鉴于该商标并非商标权人自己使用,我方经分析后认为,若要确保该商标不被撤销至少需要证明如下内容:1、商标权人有授权他人使用;2、商标权人有隐名投资设立工厂;3、隐名投资的工厂有真实有效地使用该商标;4、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时核定的商品一致。为此,我方经与多方沟通,取得了相应的资料,向商标局提交如下证据: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工厂使用商标的资料、被授权工厂的资料、工厂使用商标的宣传册、使用商标的商品照片、销售商品的合同及发票等。由于我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且就各证据的相互关系予以充分论述。故而,商标局采纳了我方的证据,认定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合法有效,“速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中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撤销的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及时使用商标,盘活商标资源,不至于有效的商标资源被浪费。理论上,只要商标权人有实际使用商标,即不应当被撤销。然而,现实中,存在大量有实际使用的商标被撤销,其原因在于应对措施不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笔者认为面对他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商标,至少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商标使用的主体应当是商标权人或是被许可人。对于非商标权人的使用,若无证据证明已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将会被视为无效使用。

2、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注册商标的图样一致。实务中,存在很多因提供的证据与注册商标不一致而被撤销的案件,特别是组合商标,不能仅提供使用注册商标某一部分的使用证据。对于实际使用中,私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行为,若改变的商标图与注册商标差异不是很大,一般也是会被认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当然,笔者仍建议商标权人规范使用商标,若有更改商标图样,建议另行申请注册。

3、应当证明商标有真实使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不能仅是有使用或是象征性的使用。如仅将商标图用于展示,未与实际的商品联系,则不视为商标的使用。建议提供使用证据时,可提供销售合同、发票、销售产品的实物照片等资料。

4、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是注册商标时核定使用的商品。众多商标权人在商标被提撤销时,关注的重点是有无使用商标,而忽视了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一致,最终因商品不一致而被撤销。因此,提供证据时,务必围绕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而不是自己目前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5、证据证明的使用期间应当在指定期内。商标局通知提供证据时,都会指定一个期间,即连续的三年期间,该期间是自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时的前三年。提供证据时,务必审查相关证据证明的期间,若提供的证据在该指定期间之前或之后,都将面临被认定为无效证据的风险。

6、证据尽量提供原件或公证的复印件,若涉及发票等需要保存的证据,则建议加盖公章等证明。提供的证据若均是复印件,且无法验证,则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商标权人提供证据时,除注意上述事项外,还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单一的证据往往无法达到足以证明商标真实有效使用的标准。只有通过各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并辅以充分的说明,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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