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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发布者:徐德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知识产权 |575人看过


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被控侵权方则会想法设法主张侵权不成立。现有技术抗辩便是常用的不侵权抗辩的手法之一,只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则控诉侵权不成立。由于现实中专利质量参差不齐,并存在较多的“垃圾专利”,专利技术的本身存在瑕疵,因此,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笔者现就中国大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简要介绍如下:

一、何为现有技术抗辩

所谓现有技术抗辩也被称为已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现有技术则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大陆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并在2008年12月修改的《专利法》中予以确认,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近年来也发生了较多的变化。

二、现有技术抗辨的适用范围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此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趋于保守,现有技术抗辩基本只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案件,而不适用于相同侵权的案件。对于相同侵权的案件,被控侵权人只能借助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此种情况,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 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才得以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故而,现在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只要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就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法院即可据此判决不构成专利侵权,而不必一定要针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被控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时,需要进行对比的内容通常包括: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专利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或设计。对比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观点为:

首先,必须正确地从被诉侵权产品中抽象出需要比较的技术特征。审判实践中,这些技术特征通常即表现为权利人指控被诉侵权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那些技术特征。

其次,再将上述从被诉侵权产品中抽象出来的比对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从而判断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四、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一方面要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使用现有技术的自由,防止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入现有技术,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被滥用,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带来不利的影响。具体判断时应以相同或等同作为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应当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如何有效地运用到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其重中之重在于寻找到有效的现有技术资料,即被控侵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被诉产品的技术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举证时,尤其需要重视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点及公开方式。鉴于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复杂性,当事人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员介入评估判断取证方式及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成功地利用现有技术抗辩达到完全否定侵权主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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