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炎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标成功注册后被撤风险的防范措施

发布者:徐德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462人看过


一件商标成功注册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长达10年,无限次续展。许多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成功注册后,往往只关注商标的有效期,以为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是绝对安全的,进而忽视了商标成功注册后的被撤风险。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持续巨额增加,年申请量均在百万件以上,目前累计的申请量已达2000多万件,有效注册商标的保有量也在1000万件以上。鉴于商标主要是由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资源相对有限。随着商标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商标申请通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使用常用词语的商标。很多商标申请人为了使申请商标能够顺利通过,故而,针对与其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而这一类型案件正在快速增加。

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到底有哪些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主要为:1、因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有其他违反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即依据商标法第4445条);2、因商标注册后长期未使用,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即依据商标第49条);3、因商标注册后自行改变商标图样等,被商标局撤销(即依据商标第49条);4、因使用不当,造成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被他人申请撤销(即依据商标第49条)。鉴于第1种情形,注册商标涉嫌侵权他人在先权利,或他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禁止条款,这是注册商标本身的问题,而且,撤销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体具有相对性,主动权掌握在他人手中,所以,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日常是难以防范的。而第234种情形,商标权人则完全可以通过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避免商标被撤销。

笔者建议商标权人在商标成功注册后采用以下措施,避免商标被他人申请撤销:
1
、及时使用注册商标,并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据。

目前,撤销案件中,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案件最多,因为这一类型的撤销案对申请人的主体并无限制,任何人均可提起,而且,申请撤销时并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只需陈述简明理由,要求很低,故而,这是每件商标均可能遇到的情况。为防止他人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及时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据。很多被最终撤销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权人完全没有使用商标,而是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充分。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使用证据中,尤其需注意商标使用的时间点以及使用商标的具体商品,建议商标权人每年均应当保存几份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如广告宣传资料、合同、销售发票等。若遇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商标,建议及时委托专业代理人或商标律师处理,以免因操作不当使得商标被撤销。

2、对暂不使用的重要储备商标或不会使用的防御商标,可考虑重新申请注册。

基于市场长期规划或抢占先机等原因的考虑,很多企业有提前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储备,此类商标核准注册后暂时不使用;另外,也有一些企业为防止他人在其他行业或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而产生不利影响或后续纠纷 ,所以,直接申请注册防御商标,而此类商标很多是根本不会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形的商标,由于的确存在未实际使用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故而,被撤销的可能性极高。为防止这两类商标被撤销,建议商标权人在商标核淮注册三年后,重新申请注册,以确保商标的专用。毕竟商标申请的费用远低于商标撤销答辩的费用,而且,重新申请商标的成功率又远高于撤销答辩的成功率。

3、规范使用商标,不私自修改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等,若确需改变,建议重新申请。

商标核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使用。但是,现实中,很多商标权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为使用的方便自行修改商标图样,而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是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的,特别是商标图样变化很大的情形。因此,商标注册后,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使用。若确需改变,则应尽快将改变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免原注册商标被撤销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4、避免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以防止其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被申请撤销。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也是可以被申请撤销。“优盘”、“Bluetooth(蓝牙)”、“雪花”盐等,原本均是申请人自创的商标,后来却因为使用不当,而被当作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使用,以至于丧失了原本应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一情形特别容易发生在知名度高的商标或新兴商品的商标之上。对此,商标权人不仅自己应当将避免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且,还应当防止他人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对于他人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防止行业协会、词典等,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解释等。

   总之,商标注册成功后,并非一劳永逸。商标权人不仅就此将注册商标束之高阁,而应当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来之不易的商标权被撤销。

(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作者联系方式:徐德炎律师13584902070

E-mail:xudeyan3@163.com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