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后,陆续出现装修部位渗漏出水等问题,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已另行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原告主张被告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的工程款为854865.45元,并不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占XX向被告的包XX转账支付的40800元,被告认为40800元系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遗漏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480000元,尚欠374865.45元,应当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还款协议书》约定,以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调整为以374865.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赔偿金。第三人自愿为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案涉工程的维修纠纷,被告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提出不安履行抗辩权,主张暂缓支付后续工程款,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