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某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工作地点单方变更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争议
审理机关: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杨晶(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销售公司(被申请人),任销售督导员,双方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入职后李某某先后被安排至该市下辖的A镇店、B镇店工作。2020年4月,因B镇店闭店,公司单方通知李某某调往相邻省会城市的门店工作,遭李某某拒绝。公司随即以“旷工三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公司主张其解除行为合法,理由为李某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本律师经研判后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公司将工作地点跨市变更至省会,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要素的单方变更,依法应当协商一致。李某某未前往新址报到,系因对不合理调岗的正当异议,而非无故旷工;公司在门店全面闭店后强行调岗,未考虑劳动者实际困难,实质上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的合同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以违纪为由逃避法定补偿义务。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
- 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缺乏充分协商基础;
- 李某某未到新岗系因合理异议,不构成旷工;
- 公司实际系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解除合同。
裁决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70.23元,同时驳回公司主张、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本律师通过精准定性“调岗争议”而非“违纪解除”,成功将案件从“严重违纪”轨道拉回“客观情况变化”框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经济补偿金,有效纠正了用人单位以违纪之名行违法解除之实的做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