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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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工作地点单方变更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发布者:杨晶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某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工作地点单方变更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争议

审理机关: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杨晶(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申请人)于201712月入职某销售公司(被申请人),任销售督导员,双方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入职后李某某先后被安排至该市下辖的A镇店、B镇店工作。20204月,因B镇店闭店,公司单方通知李某某调往相邻省会城市的门店工作,遭李某某拒绝。公司随即以“旷工三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公司主张其解除行为合法,理由为李某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本律师经研判后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公司将工作地点跨市变更至省会,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要素的单方变更,依法应当协商一致。李某某未前往新址报到,系因对不合理调岗的正当异议,而非无故旷工;公司在门店全面闭店后强行调岗,未考虑劳动者实际困难,实质上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的合同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以违纪为由逃避法定补偿义务。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

- 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缺乏充分协商基础;

- 李某某未到新岗系因合理异议,不构成旷工;

- 公司实际系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解除合同。

裁决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70.23元,同时驳回公司主张、支持劳动者合法诉求。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本律师通过精准定性“调岗争议”而非“违纪解除”,成功将案件从“严重违纪”轨道拉回“客观情况变化”框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经济补偿金,有效纠正了用人单位以违纪之名行违法解除之实的做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晶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孝感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孝感
  • 执业单位: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9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1420920********09 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