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件太简单没有请律师,教你怎么出庭

发布者:陆明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403人看过

很多时候有朋友找我们帮打官司,纠纷本身基本没什么案情,就简单离个婚,既没有财产分割,也不涉及抚养权争夺。或者是案件标的非常小,2、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货款纠纷等等。往往这些案件纠纷当事人更多的是希望得到一个制度上的认可,大白话就是事情有个了结就好。这种情况下我都常常建议当事人,自己亲自出庭,不需要再花费不菲的律师费进行诉讼,因为单就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这种超小的案件请律师的性价比实在太低。

然而当事人往往由于对庭审的陌生,感到自己出庭有很大的压力。根据一些心理学的理论: 人害怕未知是基因留下的本能,基因告诉你远离陌生事物,因为在远古时代大自然中陌生事物很有可能要你的命 所以出于对生命的保护你的基因让你去害怕陌生和未知。就是说,只要你对要做的事情并非陌生、有大致的了解,就能克服这种心理压力。

下面让我们来带大家一起了解、熟悉法庭庭审的程序吧。今天讨论的程序仅限于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哈。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
《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3、归纳小结。
  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4、当庭举证。
  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
5、当庭质证。
  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8、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2、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五、法庭调解
1、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2、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由法庭组织调解。

3、终结调解。
  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中一审庭审程序的详细流程,通过以上的大致了解,让我们对庭审不在陌生,从而很大的缓解了出庭时的心理压力,以后再有类似的简单案件,就可以自己亲自出庭,节约诉讼成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