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XX与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74号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金X。
被告: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洪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雷X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