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1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赵国付、黄孝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交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赵国付。 原告:黄孝梅。 委托代理人:金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诉讼代表人:孔宁军,经理。 被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105国道铁路桥西侧。 负责人:杨广付。 被告:熊文杰。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8号星东环商务大厦1幢。 负责人:冯泉华。 被告:苏州赢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青莲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树。 被告:张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付、黄孝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熊文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苏州赢途货运有限公司、张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国付、黄孝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连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