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如意与金樟远、金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樟远,现在乔司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如意。 委托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威。 上诉人金樟远为与被上诉人郭如意、原审被告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樟远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樟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玉强 代理审判员谭雪梅 代理审判员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