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于某某因双侧乳腺癌术后,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26日以及2017年1月20日先后五次到被告处进行化疗。原告主张在2016年12月26日患者第四次到被告处化疗时,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为患者错误输入胸腺五肽,致使于某某身体产生不适并产生巨大的心理阴影。
2017年1月28日患者因双侧乳腺癌术后4月余,周身乏力、咳嗽3天第六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患者重度骨髓抑制合并感染,血糖较高,感染不易控制,极易出现重度感染,感染性休克等危及生命,除以上情况告知患者及家属,患者及家属表示知情。2017年1月31日05时许,患者于某某在病房死亡。
【患方观点】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为77281.93元。
【医方观点】患者输错药物的事实;事件发生后院方做了积极的工作,向患者及家属赔礼道歉,到家中看望,结算住院费用,以求得患者的原谅。患者也在2017年1月24日出院时原谅了院方的这次错误;我们错误输注胸腺五肽违犯了花式的三查七对操作规范,对患者身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患者死亡时间是在下一次住院期间,死亡原因与应用胸腺五肽无关。
根据尸检结果,院方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院方的诊断明确,治疗得当,因此,原告诉讼的输液错误造成患者死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尸检结果】2017年3月7日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某的死亡原因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支气管炎症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患者在第四次住院中,护理工作出现差错,误将胸腺五肽的液体经患者输入体内,此是医院的错误,但此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5%-10%。
【庭审意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月28日患者于某某因“双侧乳腺癌术后4月余,周身乏力、咳嗽3天”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与被告形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281.93元。
【法律依据】《中华中医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