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冯某某因上腹部隐痛1月入院,行胸腔下食管癌根治术,术后经诊断为食管吻合口瘘(伴狭窄)。后患者死亡。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被告为专业医疗机构,也是病历资料的制作方和保管方,对病历资料的组成更为清楚,结合患者冯某某自身的疾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x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给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75948.45元。
【关键词】推定责任,病历,食管癌,鉴定,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8日,患者冯某某因上腹部隐痛1月至被告x市人民医院处入院。2016年6月1日行食管癌根治术,患者前后陆续在被告处住院七次共计798天。期间,2016年11月28日诊断为吻合口狭窄及巨大瘘口。冯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一系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合计2369051.77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明细:丧葬费44441.5元,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医疗费用810619.77元,护理费1521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500元,营养费40750元,交通费20000元。
三.医方观点
不认可患方的诉讼请求。医疗费应是治疗疾病所需,没有证据证明是额外增加的费用。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四.鉴定意见
在本案初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对患者冯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因患方对病历原件存在异议,该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而退卷。后本院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再次退卷。
五.医疗过错分析
在冯某某治疗过程中,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和8月11日对其住院病历进行了封存,但未封存病历号为886423、892060、896681、906316、962364、0847313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部分护理记录单、检查报告单。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存在不规范之处:(一)被告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完整住院病历进行封存,也是致使本案鉴定不能的原因之一。
其余为:(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患者住院号为0847313护理单记录记载的有关患者疼痛分数/跌倒总分、压疮总分/ADL总分、基础护理和出量(色、性状)与被告向本院提交0847313护理单记录的记载内容不相符。(三)住院费用与医嘱记录不符;(四)2018年1月30日患者的腹部CT检查后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报告单。
六.难点解析
患者一方对医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在原告与被告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初审过程中,对患者冯某某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冯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后本院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再次委托鉴定而再次退卷;被告提交了电子病历打印件,原告对该组电子病历打印件不予认可且不同意作为鉴定材料。对其真伪,可通过技术手段还原病历的创建及修改过程,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对被告提交的全部电子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相关的鉴定申请,故原告对本案鉴定不能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庭审意见
考虑到被告为专业医疗机构,也是病历资料的制作方和保管方,对病历资料的组成更为清楚,结合患者冯某某自身的疾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75948.45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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