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因发现颈部包块一月余,在当地治疗,2017年6月26日转被告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肿瘤。2017年6月29日在全麻下行腔镜左侧甲状腺肿瘤切除手术,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为原告施行双侧甲状腺全切术+左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双侧喉返神经窥探术。术后病理提示甲状腺滤泡性腺瘤。
【患方观点】同年8月4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良性肿瘤、手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手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喉返神经麻痹、低钙血症、高血压。后原告至上海医院检查得知,原告这种状态需要终身服用药物。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误诊和错误扩大手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166017.98元。
【医方观点】应当结合患者的原发疾病综合考虑医方的诊疗责任。
【鉴定意见】医方在对患者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者杨某某损害结果评定为五级伤残;患者需终身药物依赖。
【庭审意见】原告因发现颈部包块,入住被告处诊治,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已经司法鉴定,该鉴定报告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则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报告的分析及意见,综合考虑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x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412002.6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