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2018年10月26日,原告因II型糖尿病、高血压等在被告处入院治疗,2018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加用卡马西平药物治疗三叉神经痛。2018年11月14日,原告因头晕摔倒、发热再次在被告处入院,被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结膜炎、过敏性皮炎(混合型)。住院期间,原告已发现身体出现皮疹,向被告反映后被告未予注意。住院三天后原告因病情未见好转,且全身泛发皮疹,遂要求转院治疗。
2018年11月16日,原告出院后至x大学附属x医院,该院诊断为“重症多型红斑型药物疹(卡马西平引起)”。因病情较重,原告当日赴x医院急诊。该院予以门诊急诊并于2018年11月19日收住入院。该院诊断为Stevens-JohnSon综合症/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高血压、II型糖尿病。
【患方观点】住院期间,被告使用“卡马西平”治疗,导致原告产生严重的皮肤反应,并被诊断为Stevens-JohnSon用药后综合症/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该药物说明书已经警示了该不良反应是严重且有时是致命的,并要求医师在用药时完善相关检查,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予以充分注意及评估用药风险,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痛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746.58元。
【医方观点】对于原告病史无异议,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认可50%的赔偿比例。
【鉴定意见】本案所涉病例经x市x区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用药前没有就此药物副作用清晰告知,病史记录不规范,与前后内容不相符等不足,但与患者Stevens-Johnson综合征的发展演变状况无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x市医学会对该例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用药指证欠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发生重症药疹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对应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法院判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某损失23,1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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