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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120急救车辆送医院途中患者从担架上跌落,造成头部等处受伤并最终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1586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110日下午,原告母亲刘某某突发疾病后,原告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将原告母亲送x县人民医院时,在进入医院旋转门时,因未按照规定将原告母亲固定在担架上,原告母亲从担架上跌落,致原告母亲头部等处受伤。

 

【患方观点】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0473元。

 

医方观点】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的母亲当时病情危重,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一同前往救治,简单处理后就送往医院。原告的母亲在经过医院的旋转门时跌落,但被告认为原告的母亲去世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母亲的疾病,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被鉴定人刘某某是一个癌症晚期的一个患者,死亡后缺乏系统的尸体解剖资料,具体死亡原因不详。医方的医疗行为在防范与减少意外伤害方面,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造成患者意外坠床。患者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120转运途中患者意外坠床事实存在,而且造成头额部皮裂伤,多发肋骨骨折,但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庭审意见】经鉴定,被告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应当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和被告承担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患者死亡等因素,本院确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36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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