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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级医院不具备处理复杂疾病的治疗技术和条件,造成患者死亡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485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赵某某于201917日在被告处住院,初步诊断为:1.急性支气管炎,2.房颤、心功能不全。2019114日赵某某突然昏迷,经被告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患方观点】被告作为一级乡镇医院,在不具备相应治疗技术和治疗条件的基础上对赵某某强行治疗,导致赵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8404.67

 

医方观点】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基于人道主义积极对死者进行施救。而鉴定机构依据被告不具备抢救或治疗条件而认定被告的施救行为有部分过错,显然不当。如果认定被告有过错,将来会逼迫被告不敢对突发疾病的患者进行施救,会带来极坏的社会效果,希望法庭在裁决时予以慎重考虑。

 

【鉴定意见被告在对赵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赵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拟过错参与度为20%-40%)。

 

【庭审意见】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0%。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作为赵某某的亲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精神上也遭受一定的痛苦,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12000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城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11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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