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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项目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补偿方案应撤销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20人看过

【摘要】因xx市xx区xx水泥用石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用工程项目需要,需征收xx市xx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xx省人民政府确认233号《批复》违法就当然的认为被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撤销,显然是错误的理解。原告关于撤销xx省xx市xx区xx水泥用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一.引言

项目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撤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系xx省xx市xx区xx镇村民,合法拥有自己的宅基在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拥有相关耕地、林地等合法权利。因xx市xx区xx水泥用石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用工程项目需要,需征收xx市xx区xx镇xx村集体土地,原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233号《批复》:关于xx省xx市xx区xx水泥用石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经xx省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违法。

(二)被告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实施xx水泥项目,在233号《批复》的基础上作出xx省xx市xx区xx水泥用石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随后的被告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补偿安置方案等,均应依法撤销。

三.裁判结果

(一)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核销基本农田违反相关规定,确认233号《批复》违法,但鉴于项目建设已实施,为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未支持原告关于撤销该批复的请求,该批复目前仍为有效批复,xx省人民政府同时明确表示现行的《xx区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将涉案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无需补办征地相关手续。

(二)原告认为xx省人民政府确认233号《批复》违法就当然的认为被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撤销,显然是错误的理解,项目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撤销。原告关于撤销xx省xx市xx区xx水泥用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在认真审核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4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xx省xx市xx区xx水泥用石灰岩矿7000万吨年建设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xx省人民政府已经确认233号《批复》违法的前提下已经失去合法性基础。区政府作出的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各方面均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二)答辩意见:xx省人民政府认为核销基本农田违反相关规定,确认233号《批复》违法;又因现行的《xx区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将涉案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因此,无需补办征地相关手续。答辩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复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了该次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征收土地面积、范围、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随后拟订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后,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予以实施。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对补偿安置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提出合法性审查。2.征收拆迁:村民房屋被村委会拆除,镇政府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4.征收拆迁: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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