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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383人看过

【摘要】 原告涉案两套房屋均位于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该拆迁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其房屋损失、装修装饰损失、搬迁费、室内物品和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198730.4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赔偿,强制拆除,确认违法,直接损失

一.引言

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属于征收拆迁的直接损失,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x区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2018)xxx行赔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房屋共两套,分别位于xx市xx区310环岛西北侧东区x号和xx区xx路北头自行车摩托车批发城东区x号,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系案外人耿某和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区支行。该两套房屋中一套系原告孙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和2008年9月22日购得,该两套涉案房屋部分房屋面积被原告孙某某用于经营xx市xx区xx冷饮店。

(二)2016年4月29日,该两套涉案房屋被纳入xx市xx区xx世贸商城项目的征收范围,该拆除行为已被法院(2016)豫14行初258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6月19日,原告孙某某提起本案赔偿之诉。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涉案两套房屋均位于xx市xx区xx世贸商城项目范围内,该拆迁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3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政府因拆除原告孙某某的房屋应当赔偿其房屋损失2921095.8元、装修装饰损失59652元、搬迁费2982.6元、室内物品15000元和停产停业损失200000元,共计3198730.4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xx区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拆除原告孙某某位于xx区310环岛西北侧的房屋及两个冷库,该拆迁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告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赔偿清单,请求被告对其违法强拆行为进行赔偿,但被告一直未予赔偿。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答辩意见:原告房屋位于xx世贸商城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已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已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涉案房屋的价值。被告同意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涉案房屋承担补偿责任。原告主张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原告的直接损失包括:1)涉案房屋价值损失:参照涉案房屋所在地即xx市xx区二手商业用房的交易均价确定涉案房屋价值。2)装修装饰损失:结合xx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关于装修装饰的补偿标准,酌定为100元/㎡。3)搬迁费:因原告孙某某选择的系货币补偿,仅产生一次搬迁费,涉案房屋搬迁标准为5元/㎡。4)室内物品损失:涉案的两套房屋部分面积被原告用于经营xx市xx区xx冷饮店,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和涉案两套房屋的面积,法院酌定室内物品损失为15000元。5)停产停业损失:结合原告提交的房屋现场照片以及原告冷饮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到经营冷饮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的停产停业损失为20万元。

【参考资料】1. 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2.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3.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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