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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因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204人看过

【摘要】原告因收到被告工作人员送达的“拆迁通知”及“评估补偿明细表”,故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交了申请本次征收拆迁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违反规定,2019年2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后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收补偿,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定期限

一.引言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违反规定,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刘某某等人和xx市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xxx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村居民。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交《政府信息公开表》一份以申请公开相关xx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政府信息。被告签收邮政快递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三.裁判结果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2019年2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后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系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村居民,因收到被告工作人员送达的“拆迁通知”及“评估补偿明细表”,原告对本次征收拆迁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故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交了申请本次征收拆迁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收件后至今未予答复,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严重违法。原告依法起诉,望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诉请,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所述申请书,被告未收到;其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所申请的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三)法院认为: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参考资料】1. 征收拆迁:征地实施部门在公告发布后,应积极履行住房安置的职责。 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3.以案释法:征收拆迁中,房屋的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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