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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价格计算应扣除土地出让金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450人看过

【摘要】法院作出(2018)xxx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x区房管局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涉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案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扣除土地出使用权出让金。2019年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赔偿原告杨某某房屋及装修等赔偿金额共计1931954.91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赔偿,价格评估,划拨土地,土地出让金

一.引言

对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价格计算应扣除土地出让金,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杨某某诉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xxxxx行赔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屋位于江西省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xx号,建筑面积24.6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店面。因xx区xx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存在补偿安置争议,原、被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8月,原告房屋被拆除。

(二)2018年4月11日,法院作出(2018)xxx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xx区房管局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2018年9月6日被告作出xx赔决字〔2018〕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以法院作出违法强拆判决生效之日的房屋市场价值作为赔偿标准即以2018年5月1日作为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体现了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有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法院予以认可。

(二)原、被告以协商方式协商选定了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双方同意将以该评估结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本次房屋价值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三)xx市xx区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的需要对案涉划拨土地有无偿收回的权力,因案涉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对案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扣除土地出使用权出让金,其按照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扣除土地出让金60%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

(四)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19年1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赔偿原告杨某某房屋及装修损失1865522.61元;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热水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宽带迁移费、固定电话迁移费,共计66432.3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931954.91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1.撤销被告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xx赔决字〔2018〕x号《行政赔偿决定书》;2.责令被告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叁佰万元;3.对原告屋内物品拆搬、停产停业、装饰装修等损失进行赔偿,共计肆拾万元;4.赔偿原告房屋被强拆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伍万元。

(二)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其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类型系划拨土地,原告在委托评估公司鉴定时也一并对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在货币赔偿的决定中扣除该部分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局系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且赔偿方式、赔偿价格均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协商的意愿作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标的为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而并非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取得案涉房屋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转变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在案涉房屋被征收时应当支付上述费用。被告扣除该款项后应按照法定程序交于相关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1. 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2.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3.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4.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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