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2月25日,患者马某华(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因病到被告x医院就诊,x医院以马某华患慢性副鼻窦炎收治于该院五官科。该院医师当日作出择期在全麻下行功能性鼻窦内窥镜手术的决定。同年2月28日,术前体查患者患支气管扩张及肺部感染,而医方未予注意。
医方当日将患者推入手术室,手术医生由于疏忽大意,当即致患者筛部颅骨破损,造成脑脊液鼻漏。术毕拨管时,吸痰发现大量脓性分泌物。在呼吸道、窦腔病原体与颅脑屏障打破的情况下,医方对医疗损害的情况进行了隐瞒,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医方擅自决定将患者留院治疗。
因医方医疗措施不当,加上未提取分泌物和进行药物敏感试验,污染物上侵,造成颅内严重感染而不能控制。直到患者出现神志恍惚、神经症状时,才于3月10日建议患方转入上级医院治疗。3月10日,患者被转入x中心医院治疗;3月25日,又转入T医院治疗。由于患者颅内严重感染己不可逆转,不得己于4月4日又转回x医院维持治疗。4月5日,患者马某华因颅内感染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医方违反慢性鼻窦炎诊疗指南和医疗常规的规定,在不具备手术条件下进行手术,手术医生又违反谨慎注意义务而致患者颅脑损伤,在手术失误后又故意隐瞒医疗损害事实,在缺乏医疗救治能力条件下,擅自决定留院长期“治疗”,使患者彻底丧失了救治机会,直接导致患者颅脑感染不可逆而死亡。
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无尽的伤害和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将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x市x医院观点
x市x医院在患者马某华治疗过程中无过错。1、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2、手术中脑脊液鼻漏处理规范及时,积极给予脑脊液鼻漏修补,术后积极给予抗感染治疗,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请神经内科会诊,并积极根据会诊意见对症治疗,而且鼻窦炎手术是有颅底损伤风险,术前己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手术风险及并发症。
3、术后处理及时治疗规范,有病情变化积极请多科会诊并积极治疗;4、术后有生命体征变化积极会诊并行腰穿脑脊液生化检查,提示有脑膜炎,积极交待病情,与患者家属沟通建议转入x上级医院治疗,患者家属拒绝到x省级医院治疗。
5、患者的鲍曼不动杆菌属多重耐药或者全耐药,没有有效的药物治疗也是患者死亡的原因,颅内感染内源性感染原因也是其中因素之一。手术医生严格遵守手术原则和慢性鼻窦炎诊疗指南,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降低并发症的发生。手术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术前都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患者及家属己理解并签字。
经管医生发现患者有神经症状后,及时请神经内科医师会诊,并按照会诊意见诊疗,患者病情加重,考虑颅内感染,立即同患者家人沟通,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经转至三级医院全力抢救治疗,最终导致死亡,是我们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家属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我院在对马某华治疗过程中无过错。
四、x中心医院观点
患者马某华于2019年3月10日入住我院,3月24日出院,其病情危重,我院神经内科全体医护人员高度重视,多次请院内相关科室会诊,入院后患者神志由恍惚逐渐转清,脑脊液检查白细胞逐渐降低。患者在我院的整个治疗过程规范、合理、无医疗差错。
五、T医院观点
患者马某华因“头痛、发热20余天”入住我院,入院后诊断为“颅内感染、脑积水、肺部感染、鼻窦炎术后”,予以抗感染、脱水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脑积水进行性加重,遂转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后患者昏迷,自主呼吸微弱,转回当地诊疗最终死亡。我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六、鉴定意见
建议被告x医院医疗过失参与度为主要原因(理论值61%~90%)。x中心医院无明显医疗过错,T医院在治疗马某华的医疗过程中无过错。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检查欠仔细,如术前诊断未发现患者肺部感染,术后麻醉苏醒准备拔管时,吸痰发现大量脓性分泌物,直接拔管可能因分泌物堵塞呼吸道引发生命危险。
2、术区骚扰过大。
3、根据医方病历记录:3月3日患者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医方未能及时考虑颅内感染,也未完善腰穿等相关检查。患者持续出现颅内感染症状后,迟至3月10日医方完善腰椎穿刺脑脊液常规及生化检查等,故医方对颅内感染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延误等。
八、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赔偿比例酌定为80%为宜。三原告要求被告x中心医院、被告T医院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马某华死亡而造成的损失697939.0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