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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错误地输入不匹配的B型血,导致患者焦虑抑郁状态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14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411日,苏某因子宫肌瘤到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413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在术后输血过程中,于1507发现错误输入B型血(苏某为A型血)约100ml,进行抢救后当日转入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

诊断为“急性输血不良反应、子宫次全切除术后”等,住院4天后于417日出院。出院医嘱“1、外院继续观察治疗;2、我院急救部、妇科随访”。在x大学x医院产生医疗费17348.45元由x县中医院垫付。

当日苏某再次进入x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不适随访”。201881日、2日,苏某到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科门诊就医,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20183月至8月,苏某就医产生门诊医药费2652.01元。

二、患方观点

x县中医院医务人员在医护治疗过程中,错误输入与苏某不匹配的B型血,其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苏某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都受到了重大伤害。

三、医方观点

苏某诉称医院放弃抢救与事实不符。当时发现输入异型血后,院方进行积极抢救,在缓解后也积极送上级医院抢救,从上级医院回来后仍在x县中医院恢复治疗,各器官功能基本恢复正常后回家。

四、鉴定意见

120171010日,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x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1841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目前苏某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凝血象等指标未见明显异常,未发现明显异型血输血后遗症,未发现异型血输血所致的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故目前x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对苏某的生命健康未造成损害后果,主要的损害后果为财产损害(输入异型血后所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结论为“x县中医院对苏某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为财产损害”。后苏某于2018521日申请撤回起诉。

2201883日,苏某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病困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该所于8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7413日被误输异型血后,对其身体各系统机能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目前的焦虑抑郁状态,同时该后果的出现也与其个体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该次异型血输入事件和其自身因素是造成被鉴定人苏某目前焦虑抑郁状态和诸多自觉症状后果的共同因素(参与度为50%)。

3、双方均表示由本院依法对外委托重新鉴定,并同意以本次重新鉴定结果为准。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精神科诊断其焦虑抑郁状态,诊断明确。患者目前工作能力下降,需要精神科抗抑郁药物治疗。

患者因异型血输注事件后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主要是医方的过错(输错血型血液)造成的;且医方在输错血型事件后与患者的沟通、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患者出现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拟参与度为70%左右)”。

结论为:1x县中医院对患者苏某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焦虑抑郁状态)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2、苏某异型血输入发生不良反应,其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均评定为2017413日至201882日。

五、庭审意见

对于苏某因“焦虑抑郁状态”导致的相关损失,依照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应由苏某与x县中医院按各自责任分担。苏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评定应由x县中医院承担的损失数额共计128496.89元,扣除苏某已领取的23000元,x县中医院还应赔偿苏某105496.89元。

六、法院判决

x县中医院赔偿苏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5496.8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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