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原告亲属肖某某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部疼痛不适症状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胸膜炎?胆囊炎?。同年1月16日,因肖某某腹痛1天,意识丧失20分钟再次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3天。
诊断为1、心源性猝死,2、急性心肌梗死(下壁),3、心功能IV级(Killip分级),4、心律失常,5、III度房室传导阻滞,6、缺血缺氧性脑病,7、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8、肺部感染,9、应激性溃疡,10、消化道出血,11、肝功能不全。肖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19年1月15日下午,原告亲属肖某某因上腹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对原告亲属未充分检查及确诊,也未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的情形下让原告亲属离院回家,致使原告亲属在第二天去医院的途中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医方观点
原告亲属于2019年1月15日因上腹部、剑突下阵发性钻顶样疼痛到被告处就诊,经常规检查和辅助性B超、CT检查,诊断为胸膜炎和胆囊炎是正确的,且经治疗后症状明显好转出院。
原告亲属于次日再次发病的病情与第一次发病病情不是同一样疾病所致,因此不能依此推定被告人的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亲属再次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也是正确的。原告亲属在x中心医院的最终诊断能够与被告的诊断相互认证,充分证明被告对原告亲属的诊断不存在过错。
临床医学是实践经验科学,对于疾病的认识判断和治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临床医生对于能够用一个疾病可以解释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作为诊断标准,因原告亲属当时的症状体征完全符合胆囊炎和胸膜炎的症状,因此临床医生就不应过度检查其他事项,这完全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至于患者可能存在其他潜在疾病不在本次诊疗排查范围,因此不能以对某种疾病认识不足来推定临床医生的责任。另外原告亲属在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其死因并不明确,其因果关系推定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把尸检作为鉴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尸检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综上,被告认为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科学研鉴定意见认为,x县人民医院在对肖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与肖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死因肖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心源性休克,经心肺复苏和PCI术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2、x县人民医院对心脏疾病的危险后果估计不足,肖某某因上腹痛就诊,医方在现有诊断均不能反映上腹痛病因的情况下,给予胸膜炎、胆囊炎等诊断,然后给予抗感染治疗,该措施依据不足。在病因不清的情况下,医方未行心电图检查、心肌酶谱检查等排出心脏疾病的可能,说明医方对心脏疾病的可能后果估计不足。
3、告知不充分医方诊断患者“腹痛原因待查”,经临床检查后病因仍不能明确,故在患者离院时应书面告知病情及可能的后果。审阅病史材料,未见医方书面告知,存在不足。
4、x县人民医院在对肖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对心脏疾病的危险后果估计不足和告知不充分的过错,过错与肖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肖某某自身疾病起病隐匿、病情发作突然且进展迅速,且医方抢救及对症治疗措施基本规范等,认为医方的上述过错在肖某某的死因构成中属次要因素。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住院病历的记载,肖某某在住院期间已无法正常饮食,因此,每天5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能够满足其饮食需要,原告另行主张营养费不符合实际需要,不予支持。原告虽因肖某某的死亡受到精神损害,但因被告的过错是次要因素,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647.35元[(医疗费28200.8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900元+复印费57元)×30%];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134.1元[(护理费5760元+死亡赔偿金472287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丧葬费40000元)×30%]。以上合计168781.4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