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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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经调查仅依据测量资料即认定违法建设,缺乏事实依据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03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英、陈某俊、陈某叶与第三人陈某后、陈某俤以及陈某发(于20134月死亡)系兄弟关系,其六人父母为陈某花和陈某镜(分别于19719月和20091229日死亡)。原告林某英、陈某琼系陈某发的妻子和女儿。

陈某花和陈某镜户籍地为xxx号。案涉房屋即坐落xxxxx号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建设的房屋。2020722日被告以案涉房屋属违法建设为由实施了拆除。五原告对被告的拆除行为不服,于20209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告观点

陈某花与陈某镜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个儿子,陈某镜在20世纪初就在原x67号(现名为xx57号)居住,宅基地及房屋均为祖上留下的。2005年因龙王台风影响,致老房坍塌无法居住,在经村镇同意后六兄弟合资在部分老房基础上进行了翻建。

200811月陈某花去世,六兄弟及家人居住在x村原老房及翻建后的老房内,后大儿子陈某发于20134月去世,其妻子林某英、女儿陈某琼仍然居住在老宅内。

2017年至今x村土地及房屋被列为征收范围,被告因与原告针对房屋及土地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20722日拆除了原告房屋。

、原告证据

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物,被告依法组织人员对其拆除,于法有据,依法应当驳回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叶等人在实施改建行为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查询本机构内档,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确认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审批建房手续,且各部门内均无任何档案材料,对五原告提交的重新拆建祖宅的《报告》也未予以批准同意,五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案涉房屋拆建系经有效文件批准。

经调查确认,案涉房屋系无产权房,总建设面积1663.15㎡,其中198415日前建设面积283.83㎡,20041026日后至2006824日前建设面积19.48㎡,2006826日后至20121231日前建设面积1360.29㎡,即案涉房屋自1984年至2012年止,均处于改建或扩建状态,且扩建的主要面积系在2006827日后完成。

另,陈某叶等人也自认案涉建筑绝大部分主体建筑系其2007年起在祖宅基础上改建(扩建)而成。陈某叶等人改建行为主要发生在2006826日之后,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其他批准文件,已构成违法。

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陈某叶等人仍旧未补办批准手续,其重建的案涉房屋不仅一直处于违法状态,而且仍在违法扩建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201151日生效)的规定,此类建设行为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有效的批准文件。

因此,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新法废止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案涉房屋处张贴《公告》要求陈某叶等人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在其不履行告知义务时方才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系未经审批建设的,但在1984年前就已建设面积达283.83平方米,2006年至2012年建设面积达1360.29平方米,陈某花和陈某镜分别于1971年和2009年死亡,其二人死前户籍均在案涉房屋即xxx号。据此,可以推定陈某花和陈某镜与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主张案涉房屋系祖上遗留的祖宅,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而原告陈某英、陈某俊、陈某叶与第三人陈某后、陈某俤以及陈某发(已死亡)系陈某花和陈某镜之子,作为陈某花和陈某镜的法定继承人,且户籍均在xxx号,其六人及其家属与案涉房屋亦具有利害关系。故可以认定五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未经审批建设,但被告未经调查、未告知并充分听取原告等人意见,仅依据x市建筑物测量资料即认定案涉房屋属违法建设,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在未依法作出公告、未向原告催告、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即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xxxxx号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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