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x市x区政府办公室发布《x市x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明确将“11个镇政府驻地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划为禁止养殖区。
2017年8月17日,x市x区x办公室发布通知载明:(二)整治重点。一是清理拆除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三是清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渣土、垃圾和违法修建鱼塘、养殖场……于2017年12月4日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
2017年12月1日,被告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内容为:x街村委:你村凡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x镇总体规划,无土地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建筑属违法建筑。
同时,根据《x市x区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非法违建行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请予以限期清理拆除。望自接通知之日起,组织农户自行搬出物品,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3日。逾期不执行的,接上级通知要求,由村委于2017年12月4日组织实施无偿拆除。
同日,x街村委向原告下发通知,内容为:根据《x市x区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非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希望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自行搬出物品,自行拆除非法建设,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3日。逾期不执行的,后果自负!接上级通知,定于2017年12月4日实施无偿拆除,请自觉配合。原告拒签字亦未在期限内拆除建筑物。
二、原告观点
2017年12月5日,被告拆除原告在x镇x街村承包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原告诉至法院。2020年7月27日,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案号x终122号)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因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拆除,导致原告的房屋、猪舍等被破坏性拆除,所养殖的牲畜被迫降价出售,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三、被告观点
被告x镇政府辩称,被答辩人被拆除的房屋、猪舍、经营损失并非合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本案中被答辩人诉称的房屋、猪舍被拆除,并未提交合法的建设手续,并非合法利益。同时其所建设的房屋、猪舍也位于x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显然,被答辩人所建设的养殖场也并未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批准。故被答辩人在未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所建设的房屋、猪舍,依法不应予以赔偿。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本院作出的x初219号行政判决及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终122号行政判决已确认镇政府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故对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依法要求镇政府予以赔偿,镇政府依法负有对违法行政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义务。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依法可赔偿的损失,本案由镇政府先行就涉案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等进行调查处理更为妥当。原告如对该处理结果不服,仍可就该赔偿处理决定提起诉讼。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先行就刘某清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