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28日,x市x镇政府为原告刘某武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车间,建设位置为x市x镇x村北侧路西,建设规模450平方米。原告据此建设了涉案厂房,2017年3月6日,x市人民政府发布《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x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一、项目名称: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改造范围:x街道下圈片区、马棚片区、闸口片区、丰山片区、史店片区、佐河片区、井塘片区......。三、实施部门:x街道办事处......”。2019年12月31日,原告涉案厂房被拆除。
二、原告观点
2003年间,原告刘某武因生产经营所需,依照当时的各项规定向x市x街人民政府申请在x村北侧路西(机电制修厂附近)建造车间,经审批准予建设,原告依法缴纳了申报审批所需的各项费用,x街人民政府制发了该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4-012号,建设项目名称为车间,建设规模为450平方米,发证日期为2004年12月28日,原告刘某武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两层厂房。
2019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在原告刘某武一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厂房内的设施和物品被严重毁坏,更有多数价值较高的物品和名贵花草不翼而飞。不久后,涉案地址被圈为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目前已由建设单位动工在建。
原告认为,由于涉案房产处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片区范围,且拆除后立即被划为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的建设用地;从索引号:x57文件得知,x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由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作出了《x街道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农村宅基地及有效房屋认定程序和办法》等政策文件。
据此,原告有充分的理由推定涉案强制行为是两被告做出的。涉案厂房系经合法审批,具有合法许可证件的商业用地和商用厂房,两被告未经合法程序拆除了合法建筑,属于滥用职权,已构成行政违法。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发布任何公告、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拆除原告合法建筑物后未合理保护建筑内设施和物品导致了严重的财物损毁和灭失,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房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告市人民政府观点
被告x市人民政府未对原告房屋实施任何拆除行为,对原告房屋被拆具体情况被告也不知情。被告x市人民政府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四、被告街道办事处观点
被告x街道办事处并未对原告房屋实施任何拆除行为,原告房屋被拆除的具体情形被告也不知情。
五、庭审意见
1、关于刘某武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根据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缴纳费用的凭证,足以证明原告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可以认定刘某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x街道办事处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由原告自行拆除或由他人实施了拆除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刘某武在未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自行拆迁房屋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刘某武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x市人民政府参与了拆除行为,原告刘某武对被告x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应确定被告x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3、关于被告x街道办事处拆除程序是否合法。被告x街道办事处在未支付原告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情况下,拆除了涉案房屋,程序违法。鉴于强制行为已经实施,且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予以认定为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刘某武涉案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