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贪污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武某与赵某法、朱某龙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朱某龙等人协助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等职务之便,合谋以他人名义虚构被拆迁户申报拆迁补偿款,共计骗取694660.96元:
1、2012年,被告人武某与时任x县原x乡x村党总支书记、x县原经济开发区x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赵某法(已判决)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核实、拆迁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合谋以顾某甲名义虚构被拆迁户进行评估申报,骗取拆迁补偿款145063.28元,拆迁款全部被武某所得。
2、2012年,被告人武某与时任x县原x乡x村党总支书记、x县原经济开发区x社区党总支书记的赵某法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法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核实、拆迁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合谋以颜某名义虚构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申报,骗取拆迁补偿款171261.6元,拆迁款全部被武某所得。
3、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武某与时任x经济开发区x社区居委会原党总支书记朱某龙(已判决)、主任姜某勇以及报账员陶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武某初中同学李某名义虚构猪舍拆迁事项,申报骗领国家拆迁补偿款378336.08元,其中被告人武某分得94500元。
2015年7月,因x社区相关人员被中共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朱某龙、姜某勇、陶某、武某担心自己也会被组织调查,四人将违法所得378336.08元退还至x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居资金管理账户内。
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9年,被告人武某受x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备案当地管理机构及拓展业务,结算x范围项目经费等。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经x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被告人武某利用职务便利,出具虚假评估表、实勘表等,多次为赵某法谋取不正当利益,3次共收受赵某法贿赂9万元。
三、另查明
x县监察委员会在审查赵某法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武某涉嫌共同贪污,于2019年4月30日决定对于武某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同日x县监察委员会与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武某户籍地派出所,经当地派出所联系武某到案,后武某被带至办案点。
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武某在2019年5月27日退出赃款15万元,后又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剩余赃款256324.88元。
四、辩护意见
1.被告人武某在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公安机关受x县监察委员会的委托电话通知被告人武某去谈话,并没有问及其他问题,应当认定被告人武某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武某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武某认罪,且系初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武某从轻处罚。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武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武某的犯罪情节、数额、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武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x县监察委员会与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共同前往被告人武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准备对武某采取留置措施,后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武某,武某也供认通话中并未告知其具体事由,故被告人武某到案并不具有主动性。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武某犯贪污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0824.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