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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对不符合拆迁条件居民给予安置房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63人看过

一、滥用职权罪

20142月,xx街道办事处x村村委会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xx村“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由x街道办事处、x村村委负责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工作。

x村村委根据《意见》规定成立了x村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被告人董某锋为开发建设组成员之一,负责对回迁楼开发区的建设,保证资金运营,力保资金安全。20185月,被告人董某锋任x村村主任后,经村两委会议决定,由董某锋总负责x村拆迁安置工作。

被告人董某锋在从事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明知范某1不符合x村拆迁安置条件,未经村两委会研究,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分别于20187月、20201月给范某1一套120平方米和一套80平方米的补偿安置房,致使村集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套房屋共价值716333元。该两套房产已被x县监察委员会查封。

二、职务侵占罪

1、被告人董某锋任xx街道办事处x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安排村出纳李某2使用村集体资金分别于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2020年春节前分三次购买x经贸有限公司购物卡共计2.2万元归董某锋个人占有。

2、被告人董某锋任xx街道办事处x村村主任、x建筑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89月,安排公司财务副经理兼出纳程某2支取公司现金2万元归董某锋个人占有。

2018年中秋节及年底、2019年中秋节及年底,分四次安排程某2购买x经贸有限公司购物卡共计4万元,归董某锋个人占有,共计占有公司资金6万元。20207月,x县监察委发现其购买购物卡问题后,被告人董某锋退缴公司3.6万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锋共侵占村集体、村企业资金共计8.2万元。目前,该8.2万元已全部退缴。

四、辩护意见

被告人董某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滥用职权罪中,没有谋取私利,涉案房产已被查封,造成的后果可以挽回,应从轻处罚;其侵占的8.2万元已全部退缴,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董某锋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董某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可以挽回,侵占的财产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董某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案查封的房产两套予以收缴,与随案移送的2.2万元一并返还给x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移送的2.4万元返还给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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