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
1、案发时,被告人曹某鹏为x县x镇x新村x组会计。2018年9月,x县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决定对修建x路造成生活用水和稻田用水困难的户头进行补助。曹某鹏向征收办申报未被拆迁而生活用水、稻田用水受到影响的农户名单。
2019年1月,曹某鹏利用该工作便利,将已经拆迁未受到影响的其妻子粟某辉、儿子曹某1、女儿曹某2统计至生活用水受影响名单,虛增儿子曹某13.45亩稻田用水受影响,将上述名单与实际受影响名单统计造表,通过组、村签字盖章交给x重点办,这笔资金由重点办转账至x新村的账户,由村上再转账至各户头账上。
被告人曹某鹏因此骗得政府水井补偿款10800元,稻田补偿款3105元。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某鹏退还10800元至x县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账户。
2、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相关表格、收据、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曹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职务侵占罪
1、案发时,被告人曹某鹏担任x县x镇x新村x组会计,负责本组的账目等事务。2016年7月20日,x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x路、x南路、x1路项目涉及到x县x镇x新村x组征地拆迁。2018年2月23日,x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x城北片区项目也涉及到征地拆迁。
上述土地补偿款由拆迁指挥部支付至x新村账户,由于组账村管,x新村根据提供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名单及账户(x新村未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进行发放。在分配前,召开了户主大会,2017年11月29日讨论通过了具体的分配方案。
2018年6月依据分配方案对到账的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19300元。2019年1月对到账的第二次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50460元。2016年10月,被告人曹某鹏伯父该组村民曹某文(无后人,由曹某鹏赡养)死亡。
在第二次统计造表分配时,被告人曹某鹏利用其作为组会计对土地补偿款统计造表的职务便利,将根据分配方案没有分配资格(分配方案中规定本组村民死亡后,只参加当年组集体资金到账分配至当年农历12月31日止)的曹某文造表予以分配,共侵占村集体资产共计69760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某鹏已退还69760元至x新村x组。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有分配方案、收据、证人曹伟胜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曹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辩护意见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被告人曹某鹏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曹某鹏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x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曹某鹏适用社区矫正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鹏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将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曹某鹏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合并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大部分已经退赔,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曹某鹏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鹏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公诉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非法所得应当退赔。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 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曹某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退赔非法所得3105元给被害人x县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