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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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虛增因修建道路受到影响的农户名单,以骗取征收补偿款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45人看过

一、诈骗罪

1、案发时,被告人曹某鹏为xxx新村x组会计。20189月,x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决定对修建x路造成生活用水和稻田用水困难的户头进行补助。曹某鹏向征收办申报未被拆迁而生活用水、稻田用水受到影响的农户名单。

20191月,曹某鹏利用该工作便利,将已经拆迁未受到影响的其妻子粟某辉、儿子曹某1、女儿曹某2统计至生活用水受影响名单,虛增儿子曹某13.45亩稻田用水受影响,将上述名单与实际受影响名单统计造表,通过组、村签字盖章交给x重点办,这笔资金由重点办转账至x新村的账户,由村上再转账至各户头账上。

被告人曹某鹏因此骗得政府水井补偿款10800元,稻田补偿款3105元。2019411日,被告人曹某鹏退还10800元至x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账户。

2、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相关表格、收据、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曹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职务侵占罪

1、案发时,被告人曹某鹏担任xxx新村x组会计,负责本组的账目等事务。2016720日,x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x路、x南路、x1路项目涉及到xxx新村x组征地拆迁。2018223日,x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x城北片区项目也涉及到征地拆迁。

上述土地补偿款由拆迁指挥部支付至x新村账户,由于组账村管,x新村根据提供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名单及账户(x新村未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进行发放。在分配前,召开了户主大会,20171129日讨论通过了具体的分配方案。

20186月依据分配方案对到账的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19300元。20191月对到账的第二次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50460元。201610月,被告人曹某鹏伯父该组村民曹某文(无后人由曹某鹏赡养)死亡。

在第二次统计造表分配时,被告人曹某鹏利用其作为组会计对土地补偿款统计造表的职务便利,将根据分配方案没有分配资格(分配方案中规定本组村民死亡后,只参加当年组集体资金到账分配至当年农历1231日止)的曹某文造表予以分配,共侵占村集体资产共计69760元。2019925日,被告人曹某鹏已退还69760元至x新村x组。

220191010日,被告人曹某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有分配方案、收据、证人曹伟胜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曹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辩护意见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被告人曹某鹏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曹某鹏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x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曹某鹏适用社区矫正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鹏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将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曹某鹏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合并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大部分已经退赔,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曹某鹏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鹏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公诉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非法所得应当退赔。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 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曹某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退赔非法所得3105元给被害人xx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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