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茅某利为x市x区x镇一街村人,因x区x镇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为x城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x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就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补偿安置事宜,原告未能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6月18日,被告x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了涉案房屋。
二、原告观点
原告为x区x镇一街村村民,,原告对其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权利。2020年6月18日,被告为加快拆迁进程,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未给予原告任何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区x镇x街x胡同x号宅基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1、本案所涉项目合法,手续健全。本案所涉房屋位于x市x区x镇xx街x胡同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位于x区x镇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地块范围内。该项目经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系对接京张高铁拆迁村民安置的重点建设项目,x城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已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x镇政府作为项目属地镇政府,具有做好本案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3、我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应被确认违法。本案所涉项目系征地拆迁,根据项目规划,既要拆除项目地块内的房屋,也需履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原告因与曹某兰存在纠纷,曹某兰提供其夫茅某喜与原告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占用宅基地经济补偿协议》,主张相关宅基地权利,基于此纠纷,原告对宅基地认定面积不满意,一直未能就9号院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署协议,影响了项目的顺利推进。为保障600余户约1600余名涉拆群众的切身利益,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
4、我政府对9号院组织实施和平拆除,非暴力拆除。我政府曾协同城建公司、拆迁公司等有关单位,多次与原告沟通,希望其能以大局为重,原告最终答应先拆房,再解决补偿安置事宜。后原告将9号院腾清,在此基础上,我政府在原告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8日组织拆除了涉案房屋,拆除前及拆除过程中进行全面录像取证。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被不具有法定职权,亦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确认其于二○二○年六月十八日组织实施的拆除原告茅某利位于x市x区x镇x街x胡同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