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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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能证明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实施的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17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茅某利为xxx镇一街村人,因xx镇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1227日为x城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x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就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补偿安置事宜,原告未能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618日,被告x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了涉案房屋。

、原告观点

原告为xx镇一街村村民,原告对其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权利。2020618日,被告为加快拆迁进程,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未给予原告任何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xxx胡同x号宅基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1、本案所涉项目合法,手续健全。本案所涉房屋位于xxxxxx胡同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位于xx镇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地块范围内。该项目经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系对接京张高铁拆迁村民安置的重点建设项目,x城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已于20181227日取得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x镇政府作为项目属地镇政府,具有做好本案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3、我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应被确认违法。本案所涉项目系征地拆迁,根据项目规划,既要拆除项目地块内的房屋,也需履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原告因与曹某兰存在纠纷,曹某兰提供其夫茅某喜与原告于2004514日签订的《占用宅基地经济补偿协议》,主张相关宅基地权利,基于此纠纷,原告对宅基地认定面积不满意,一直未能就9号院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署协议,影响了项目的顺利推进。为保障600余户约1600余名涉拆群众的切身利益,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

4、我政府对9号院组织实施和平拆除,非暴力拆除。我政府曾协同城建公司、拆迁公司等有关单位,多次与原告沟通,希望其能以大局为重,原告最终答应先拆房,再解决补偿安置事宜。后原告将9号院腾清,在此基础上,我政府在原告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于2020618日组织拆除了涉案房屋,拆除前及拆除过程中进行全面录像取证。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xx镇人民政府被不具有法定职权,亦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确认其于二○二○年六月十八日组织实施的拆除原告茅某利位于xxxxx胡同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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