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肖某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位于x村的土地及房屋。后原告称其对原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进行过拆除,最终保留3间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仍系案外人肖某全;原告又于2016年新建三间小库房,并进行了地面硬化,面积约800平方米。被告与第三人对涉案房屋的上述建设情况不清楚。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下发公告,主要内容为:按照相关工作安排,被告与第三人拟于近期在x镇x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x村集体土地上实施“口袋公园”项目。请该地块所涉及范围内村民于2020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地上房屋及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被告及第三人予以拆除清理。
2020年11月26日,原告位于x市x区x镇x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及停车场被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区x镇x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及停车场的行为违法。
二、法院另查明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拨打“110”报警,称“在xx红绿灯(x路上)20多人,有人拆我房子”。x派出所出警后,经调查,告知原告“2020年11月26日,在xx村红绿灯镇政府组织拆除违建”,并告知原告有异议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021年1月7日,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x村委会位于x路十字路口东北侧的3亩土地,曾于1998年承租给王某使用。同年,王某向第三人缴纳两年租金,后再未交纳过租金。
王某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他人,自2000年至今,使用土地的人从未向第三人交纳过租金。土地使用人擅自在租赁土地上建设违法建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2020年11月,第三人委托拆迁公司对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了清理拆除。
三、原告观点
在原告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20年11月26日,原告的房屋及停车场被被告非法拆除。拆除时,被告动用大量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强行控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拆除原告位于x市x区x镇x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及停车场的行为违法。
四、被告x镇政府观点
x镇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并未与x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亦未缴纳相关租金,原告私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且原告在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原告诉称涉案房屋和停车场是其合法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五、第三人x村委会观点
被诉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x村委会系履行配合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六、庭审意见
被告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虽否认其实施了拆除行为,然结合本案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与第三人下发的公告中告知村民因“口袋公园”项目要求其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物品进行清理,且第三人认可其配合被告实施拆除行为,故拆除涉案建设的行为应属行政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方面,被告以违法建设为由对涉案建设予以拆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期对涉案建设是否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及面积、建成时间、相关当事人等基本情况予以调查,故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程序方面,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故被诉拆除行为亦属程序违法。综上,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院应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拆除原告唐某良位于x市x区x镇x村的建设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